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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再交纳消费税;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按规定准予抵扣。按上述规定,财政部规范了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现结合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就此问题作一简介: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
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时因发出的货物不同,其核算的科目是不同的:如发出的是材料,应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设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在产品,则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增设委托加工产品明细科目核算。因此而交纳的消费税也分别不同情况记入上述相应的科目。
委托方在向受托方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和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受托方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按其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和应扣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