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2024-04-17 15: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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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实施细则是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第五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第七条,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第九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条,合伙企业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daili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daili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