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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流程为:
1、确定清算人,为全体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
2、进行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3、清理合伙财产、清偿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
4、存在剩余合伙财产的情形下,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5、报送清算报告,注销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资产。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