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那些事儿为您分享以下优质知识
行政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daili制度的机能。
性质:
诉讼代表人制度吸收了诉讼daili制度的机能,使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扩大了诉讼的容量,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但诉讼代表人制度与共同诉讼制度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诉讼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诉讼当事人,另一方面他又是代表人。这是诉讼代表人的一种特点,也是其与诉讼daili人的区别所在。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与诉讼daili人有
(1)由于诉讼代表人是本案当事人,因此他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诉讼daili人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没有利害关系。
(2)诉讼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不仅是为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为自己的利益。诉讼daili人实施诉讼行为是为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
(3)诉讼代表人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是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出的,即由部分当事人授权,但其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利害关系人有效。诉讼daili人实施诉讼daili行为必须有全体被daili人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