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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税法处理税务案件的专门活动。税收司法的内容包括:使税收争议案件得以顺畅进入司法渠道并加以解决的司法引入机制;确保司法独立与效率的税收司法组织机制。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类似的法谚在最近的十几年间已逐渐为人们所耳熟能详。司法也越来越多地成为法律职业者和普通人挂在嘴边的名词。然而,在面对诸如究竟什么是‘司法’这样看似简单的问题时,不但外行说不出什么道道来,就连法律人自身,恐怕也无法说得明晰与透彻。
引人注目的是,我国宪法对司法的概念并未明文界定。在笔者看来,这种立法的缺失并非立法者的过失疏漏,实乃有意为之。留下司法的悬念一是立法者无法消弥学界关于司法概念的争论,二是立法者自身亦对司法及其性质认识模糊。最重要的,宪法和法律有意疏漏司法的概念有助于国家决策层适时对司法作出调整。至于司法的实质意涵有无藉由理论加以建构的可能,在学界向来也备受质疑。
在西方,司法一词大都同时作为学理上的概念和各国实定法上的用语而存在。依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司法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传声筒,只能依三段论法精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不具有违宪审查权,甚至连解释权亦严格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