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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的账务处理:对外捐赠现金、银行存款等: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现在/银行存款,对外捐赠商品: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目前捐赠支出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二是非广告性质的各种赞助。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又分为两部分:一是捐赠金额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部分,这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二是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以上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以上支出在发生时一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年末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笔者认为若将二者分别核算,更能符合会计的明晰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更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账务处理如下: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的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理由是:这种捐赠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但企业有承担这项支出的义务,税前可以扣除,所以其支出应反映企业捐益。
捐赠支出超过会计利润12%以上部分,其账处理有二种观点:一是同上作为企业一种应尽的义务,发生时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年末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发生时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如果企业没有法定盈余公积金,则借记资本公积-捐赠支出,如果说企业既没有法定盈余公积金,也没有资本公积金,则借记实收资本。理由是:这部分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是一种超义务行为,其支出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成果.更确切地说不影响企业损益,在此情况下只能动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