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补征的规定是什么

2024-04-17 16: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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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补征是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当征收的税额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

关税补征和追征

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

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海关发现的,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关税的退还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纳税人发现的,应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可造成关税退还的四类情形:

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