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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1)捐赠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捐赠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2)会费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会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3)提供服务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提供服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4)商品销售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等所形成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5)政府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政府补助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6)投资收益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投资净损益。本项目应当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如果为借方发生额,则以-号填列。
(7)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上述收入项目之外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