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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证明:
未尽出资义务发生在公司的设立环节,抽逃出资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抽逃出资的形态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解释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设立时的验资要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也随之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