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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2009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建筑业对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
1、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2、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3、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