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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只对列举的凭证征税,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非条例、细则列举范围内的凭证和未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不征税。这就是印花税的核定征收范围。
印花税的核定范围
印花税是我国的一种行为税,其征税对象主要是在经济活动中所订立的各种凭证。这些凭证必须在税目税率表中被明确列举,或者依照财政部的规定被确定为应税凭证。印花税的征税方式采用列举式,只有符合规定的凭证才需要缴纳印花税。
列举式征税范围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下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 购销凭证:包括采购与销售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类凭证。
2. 加工承揽合同:涉及加工、定制等业务的合同。
3.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
4. 财产租赁合同:关于租赁业务的合同。
5. 货物运输合同:涉及物品运输服务的合同。
6. 仓储保管合同:关于物品存储与保管的服务合同。
7. 借款合同:包括各类贷款合同。
8. 财产保险合同:涉及车辆、财产等保险业务的相关合同。
9. 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涉及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合同。
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凭证,只有经过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才属于征税范围。除此之外的凭证,不在印花税的征税之列。
以上为印花税的核定征收范围,各类凭证的纳税规定遵循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