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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发票在以下情况下不得抵扣: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和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劳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其相关服务;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相关通知。
进项税额发票不得抵扣的情况
用于特定项目的购进货物与服务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及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专指用于上述项目的相关资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相关情况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如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得进行抵扣。
三、涉及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与不动产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以及不动产和其相关的设计服务、建筑服务,同样不得进行抵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相关货物和服务也不得抵扣。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涉及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包括在内。
四、特定服务及货物
4.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如建筑装饰材料等,均不得抵扣。这些货物和设备包括给排水、采暖等一系列配套设施。
以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进行阐述。原文表述的意思未做任何改动,仅对文章进行了润色,并使用了段落、小标题和加粗等格式以提高文章的可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