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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根据不同行业有所不同,一般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但有些行业如化妆品、医药、饮料制造等可扣除比例更高,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不得扣除。此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具体如下:
一般企业标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定行业标准
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标准有所不同。在此类企业中,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同样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行业限制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律不得扣除。
执行期限
以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以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各企业在执行相关扣除标准时,应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