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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若能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应归集计入合同成本;否则计入当期损益。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若工程未中标,间接费用转入当期损益;若中标,则不动。具体依据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账务处理方法
企业在为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与投标费,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基本规定
企业(尤其是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若能够单独区分并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应当将这些费用归集起来,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
具体账务操作
1. 很可能中标或已中标的情况: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若工程最终未中标,则将这些间接费用转入当期损益。
2. 若成功中标:
则不进行额外操作,保持上述分录。
若需处理管理费用,则做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合同履约成本
差旅费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这些费用都是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具体的费用标准需依据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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