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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2020-2022年期间,30人以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减免部分保障金;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可100%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单位可减免增值税;月平均安置比例高于25%且人数超过10人的单位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残保金的账务处理,主要涉及到应付职工薪酬和管理费用的操作。
企业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
1. 免征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于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
2. 减缴政策
在同样的时间范围内,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具体为: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比例的,缴纳50%的保障金;而安排比例在1%以下的,缴纳90%的保障金。(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
企业工资及增值税优惠政策
1. 工资扣除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在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即支付工资的100%可加计扣除。(财税[2009]70号第一条)
2.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于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限额内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政策。(财税[2016]52号第一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残保金的账务处理
残保金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残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残保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残保
贷:银行存款
以上内容为企业安置残疾人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残保金的账务处理。各企业可依据自身情况,合理享受相应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