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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以及特定政府合同、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凭证等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另外,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缴纳方式可以按次或按年,具体纳税期限由各地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的凭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最新公告,以下凭证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法律文书类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以及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在印花税征收中不被视为应税凭证。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文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补偿安置房地产时所使用的合同、协议或行政类文书,同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公司内部凭证
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为执行计划所订立的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
关于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应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申报缴纳可以按次或按年进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指出,印花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季、按年或按次计征。对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而对于应税营业账簿,可以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地税务局根据征管实际情况来确定。
例如,厦门市税务局的规定中,纳税人对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选择按季申报,而对于应税营业账簿则选择按年申报。关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营业账簿印花税,其申报缴纳方式也依此规定,具体纳税期限由相关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