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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列支出的认定主要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67条,强调不得虚构交易或事项骗取付款,不得随意调整预算内外收入和支出。虚列支出包括虚构支出、虚增支出、虚增利润骗取奖金和虚构损失等分类。其中,虚构支出是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事项骗取付款;虚增支出是存在交易但加大支出金额侵吞差额;虚增利润骗取奖金则与业绩奖金挂钩;虚构损失则是谎报资产状况或以公款弥补个人损失。
虚列支出的认定及其分类
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67条的明确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应准确核实全年预算收入和支出,确保决算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虚列支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分类:
虚构支出
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事项,骗取单位付款。这类支出包括:
1. 虚构合同支出,如服务合同、工程发包合同、采购合同、投资协议等。
2. 伪造发票报销虚构的费用,如业务费、管理费等。
虚增支出
存在导致支出发生的真实交易或事项,但在报账时故意加大支出金额。具体表现有:
1. 虚增他人存款额,进而虚增应付利息。
2. 虚增发包工程量、加大材料消耗量并私自销售。
3. 虚增合同或发票支出、重复报销等。
虚增利润骗取奖金
这类贪污行为发生在奖金与经营业绩挂钩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通过操纵利润来骗取奖金。
虚构损失
此类贪污行为特征在于谎报单位资产状况,例如将优良资产报为不良资产予以报废,或以公款弥补个人损失。
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遵守预算法规,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执行的严肃性,坚决杜绝虚列支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