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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税款,但同一地级行政区、同一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无需预缴。销售额未达到要求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不预缴。海南企业省内施工合同小于500万的不需预缴。企业预缴申报时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外出经营活动预缴税款最新政策解析
对于外出经营的纳税人,特别是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预缴税款的规定有所调整。以下是最新政策的详细解析:
同一地级行政区及计划单列市内的建筑服务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对于在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跨县(市、区)建筑服务,是否预缴增值税的决定权在于当地的税务局。例如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等地明确上述情形无需预缴。
销售额未达到特定数额可免预缴
对于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若在预缴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则当期无需进行预缴。对于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的判断基于所有项目的当月总销售额。
特定地区及特殊情况的不预缴规定
海南企业的省内施工合同如金额小于500万,自2020年6月1日起,其在省内跨县(市)的临时生产经营活动无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关于企业预缴申报的特别说明:
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若企业在10月份未选择此优惠,仍可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原文意思进行表述,未作任何删减。希望对企业了解最新税收政策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