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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的消费税征收始于 1994年。具体调整如下:
1994年:
在实行“分税制”后,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此时,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
1998年7月1日:
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
2001年6月1日:
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
2015年5月10日:
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2022年11月1日:
电子烟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综上所述,烟草的消费税征收始于1994年,并且经过多次调整,目前卷烟在生产和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而电子烟则是在2022年11月1日起被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