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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被称为“税金”的原因在于它 具有“准税收”性质。残疾人保障金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及附加在性质上是相同的,都是由税务局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由于教育费附加已经计入税金及附加,因此有人认为残疾人保障金也应该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
此外,根据财会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残保金应转入新设置的“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并在利润表的同名项目中列报。尽管该规定没有要求对前期已作出的会计处理和报表列报进行追溯调整,但这一变化明确了残保金在会计处理上的地位。
综上所述,将残保金计入税金及附加是基于其“准税收”性质,并且符合相关会计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