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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出这个比例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对于会计广告费,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额度为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出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规定适用于普通公司,特殊行业如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等可能有更高的扣除标准,即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