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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主要分为 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具体保管期限如下:
永久保管
年度财务报告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主要财务会计文件
合同、协议
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账簿
定期保管
10年保管期限: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
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作废发票及发票领用登记本
30年保管期限: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建议:
企业应定期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重新划定保管期限或进行销毁。
对于特殊事项,如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应单独保管,直到相关事项完结。
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