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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返单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有预计返利的处理
采购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其他应收款-返利(供应商名称)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蓝字)
实际收到返利时:
借:其他应收款-返利(供应商名称)
贷:银行存款
无预计返利的处理
实际收到返利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蓝字)
新准则下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实物返利应在合同开始日合理估计销售商是否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销售额。如果能够达到约定销售额,则应给予的货物奖励数量应分摊到每个货物的单位售价,并在合同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估计的单位售价确认当期所转让商品的销售收入。
在合同期末,代理商实际销售量和能够获得的实物返利商品数量确定后,应对之前估计的销售单价和确认的收入金额进行调整,相关差异计入调整当期(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下一会计期间实际发生实物返利时,借:合同负债,贷:主营业务收入(经调整后的销售单价×实物返利数量)。
增值税处理
如果返利涉及增值税,还需在借方或贷方同时增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账目完成
完成上述分录后,进行会计凭证编制,然后进行审核、记账、结账等会计核算工作。
建议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会计政策,确保返利入账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同时,注意增值税的处理和财务报表的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