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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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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有章程的。章程中应当载明的有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
法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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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