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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的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的扣缴税款问题。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的,且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况。
范围仅限定于提供应税服务,即《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提供非试点范围劳务不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
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接受应税服务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是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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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