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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有关规定,“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待转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的价值。
之所以要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其原因在于:企业会计制度(2001)将企业接受捐赠计入所有者权益,而非当期损益。但是,税法需要将该接受捐赠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此,会计处理上需要待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后,才能将以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接受捐赠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在此之前,由于应交所得税尚无法完全确定具体数额,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接受捐赠价值暂时无法计入所有者权益。由此,作为过渡性科目,从而需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用以核算。
可见,“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的是一种企业获得的资产权益,而非资产本身,因此,其不属于资产类科目。该权益在转入所有者权益之前,属于企业的负债,因此,分类归入负债类科目。
至于“期末结转时再从本科目贷方转入借方”一句,正确的表述应当为:由于在年末时,企业全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最终得到确定。因此,年末,应将待转资产价值扣除接受捐赠应交的所得税后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科目。编制会计分录:
借:待转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另外,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中,接受捐赠不再作为资本公积的增加,应当记入接受捐赠当期的当期损益。因此,“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不再需要设置。当然,尚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企业,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相关业务仍需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