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中获赠礼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4-09-11 00: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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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不一定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些情形需要,有些情形不需要。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打折、销售赠品、积分反馈礼品、优惠券

具体说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4、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缴纳个税?

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

应税所得:售价或实际购置价格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纳税税率:20%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