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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当年会计利润是亏损的,主要是调整增加额,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仍然是亏损则当年无须缴纳所得税。
解释
1、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税前会计利润不等于应税利润,有两种情况会导致会计利润小于应税利润,一是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二是企业已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所以即使当年会计利润是亏损的,不一定没有应纳税所得额。
2、式中的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国债利息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盈利,可以先扣除以前五年内未弥补的亏损后再计算应交所得税。即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减去前五年未弥补亏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算出来是负数,则当年无须交纳所得税。
(如果此项亏损超过了五年的税前利润弥补期的,则不能扣除,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