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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上,必须遵循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此类票据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暂收款项、代收款项,即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间的非收入性资金往来。
财政部门认可的非构成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拨入经费等构成单位收入的部分,都不允许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票据中心的核准范围填开票据,详细记录资金往来业务事项,禁止编造、虚列项目,也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或用于非规定款项收取。
在填写票据时,单位应按照票据号码顺序填写付款单位、日期、收款项目等信息,确保收款单位盖章完整,票面整洁。如果发生错误,应重新开具,不得涂改或销毁。作废的票据需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存所有联次,如丢失应立即声明并在媒体上公示,同时报告原因并备案于财政部票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