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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此,由购货方抓紧记帐,然后由其到主管国税申请开具负数发票,你公司凭购货方主管国税出具的《开具负数发票通知单》开具所退货等值的负数发票。 办法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此由购货方出具《拒收证明》,拒收可以说数量开具错误,你公司凭购货方出具《拒收证明》和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到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负数发票,凭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负数发票通知单》开具与原票一致的负数发票冲减自己的收入,然后在按照对方需要的实际数量重新开具发票。 注意:方法一操作没有时限;方法二必须是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完成。如果已经超过90天只能按照方法一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