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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原因代码:01。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原因代码:02。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原因代码:03。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原因代码:04。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原因代码:05。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原因代码:06。
(七)因溢短装的。原因代码:07。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原因代码:08。
(九)因其他原因的。原因代码:09。
办理方式:
(一)方法一: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输入数据,在综合服务平台上传数据,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外贸企业到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二)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输入数据,到主管退税机关(外贸企业到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电子数据和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