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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也就是第七次个税修正过渡期的第一个申报期,纳税人应该如何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要视情况而定:
一、正常情况
1、纳税人当月计提工资并当月发放
纳税人当月发放当月的工资,工资薪金的所属期与所得期为同一月份,个税代扣期也即当月,因此当月应计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次月完成申报(详见这几个时间点概念搞清楚了,工资薪金个税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生效的时间也就搞明白了!)。
这种情况下,10月份申报个税的时候,申报的是9月份实际发放的企业9月份应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基本扣减费用为3500元。
2、纳税人当月计提工资次月发放纳税人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工资薪金所得期比所属期晚了一个月,个税代扣期也就比所属期晚一个月,而个税代缴的申报期为个税代扣期的次月。
这种情况下,10月份申报个税的时候,申报的是9月份实际发放的企业8月份应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基本扣减费用依然为3500元。
通过以上两种发放工资的情况可知,正常情况下,无论纳税人是当月发放工资还是次月发放工资,其10月份申报期申报的都是9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因此,基本扣除费用都是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