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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知情同意的主要内容包括:知情、同意、理解。
同意的形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的同意又包括书面的及口头的两种方式。通常情况下,书面的、口头的、默示的同意被视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书面的同意是证明患者确实作出了同意的最清楚的证据,故一些医疗服务部门更青睐于书面形式,以备出现纠纷时在司法程序中用来抗辩。
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密切相连的权利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又是知情权的价值体现,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
医疗知情同意权告知义务:
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根据中国《消》法及前述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医疗活动中为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者如下内容:
1、就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和医学专长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专业特长,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以往治疗效果等。
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断手段、诊断措施。
4、所采用的治疗仪器和药品等的疗效、副作用等问题。
5、手术的成功率、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手术过程中可能要承受的不适和麻烦以及手术不成功可能想象到的后果、潜在危险等。
6、患者的病情。
7、患者所患疾病的治疗措施。即可能采用的各种治疗措施的内容、通常能够达到的效果、可能出现的风险等。
8、告知患者需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