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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事局,省直和驻粤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05〕12号)的部署和安排,现将我省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转发财政部 人事部修订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2000〕48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执行。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以下简称《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必须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和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报名资格所要求的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计算到2005年12月底止。
二、考试级别、科目及考试成绩管理
(一)考试级别、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5年度全国会计考办制发的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
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为2006年5月20、21日。具体安排如下: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
| 5月20日 | |||
| 00 省直 | 06 河源 | 12 江门 | 18 清远 |
| 01 广州 | 07 梅州 | 13 佛山 | 19 潮州 |
| 02 深圳 | 08 惠州 | 14 阳江 | 20 揭阳 |
| 03 珠海 | 09 汕尾 | 15 湛江 | 21 云浮 |
| 04 汕头 | 10 东莞 | 16 茂名 | |
| 05 韶关 | 11 中山 | 17 肇庆 |
附件3: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发证登记表
| 工作单位 | ||||||||||||
| 报考级别 | 毕业时间 | 年 月 | 贴相片处 | |||||||||
| 毕业学校及专业 | ||||||||||||
| 现专业技术资格 | 任职年限 | 年 | ||||||||||
| 会计工作年限 | 年 | 邮政编码 |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会计从业资格证号 | 考试地点 | 起止年月 | 主 要 简 历 | |||||||
| 单位意见 | (盖章)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 见 | (盖章)年 月 日 | |||||||||
| 报名点经办人意见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
| 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意 见 | 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 | |||||||||||
| 准考证号 | 资格证书编号 | |||||||||||
| 审批与发证机关意见 | (盖章)年 月 日 | |||||||||||
| 备注 | ||||||||||||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
| 考试级别 | 报考总人数 | 考试科目 | 单科报考人数 | 试卷预订情况 | ||||||||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单科报考人数合计 | 要求试卷送达日期 | |||||||||
| 接收试卷单位 | ||||||||||||
| 接收试卷地址 | ||||||||||||
| 接收试卷单位联系人 | ||||||||||||
| 接收试卷人联系电话 | 办公电话: 手机: | |||||||||||
注:中级资格“报考总人数”栏目数字等于中级资格报名信息卡总数。
附件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编号:
省(区、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我省(区、市)考生 参加 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现将该考生合格成绩档案调转你处,请接洽。考生档案信息如下:
考生姓名: 考生档案号:
准考证号: 身份证号:
考试成绩:财务管理 ( )分;
经济法 ( )分;
中级会计实务( )分
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证明一式两份,调入、调出地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各存一份。对本证明中考生未考和已考但未达到当年合格标准的科目,应在考试成绩相应项目的空白处划斜线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