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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就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必要时,学校经学生本人同意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5.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