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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学院是指以唐朝文化为主题,进行教学和研究的学校或机构。在中国,没有专门的“唐朝学院”,但有一些学校或研究机构可能触及唐朝文化的研究和教学,例如:
1、 北京大学中文系:北京大学中文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代的京师大学堂,其中唐朝文学研究是重要的研究方向之一。
2、 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37年成立的国立北平师范大学,其中唐朝文学研究是重要的研究方向之一。
3、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的研究领域包括古代史,其中唐朝历史是重要的研究领域。
4、 中央民族大学文学院:中央民族大学文学院的研究领域包括中国古代文学,其中唐朝文学是重要的研究方向之一。
5、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清华大学人文学院的研究领域包括古代文学,其中唐朝文学是重要的研究方向之一。
6、 南京大学文学院:南京大学文学院的研究领域包括中国古代文学,其中唐朝文学是重要的研究方向之一。
7、 西安外国语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是中国西北地区唯一的一所之外语为特点的高等学府,其中唐朝翻译研究是重要的研究方向之一。
简述唐代的学校系统
唐代最高学府有六种,即国子监、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
国子监是中国古代隋朝以后的中央官学,为中国古代教育体系中的最高学府,又称国子学或国子寺。
隋开皇初年,决定国子寺辖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开皇十三年(593) 国子寺不再隶属太常,成为独立的教育管理机构,复名国子学。大业三年(607)改称国子监,监内设祭酒一人,专门管理教育事业,属下有主簿、录事各一人,统领各官学,如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各官学的博士、助教、生员皆有定额。据《隋书·百官志下》记载:博士:“国子、太学、四门各五人,书、算各二人,”助教:“国子、太学、四门各五人,书、算各二人,”学生 :“国子一百四十人……”。国子学与太学并立,是专门研习儒家经典的经学学校。
唐承隋制,武德元年(618)唐设国子学,学额300人,学生皆为贵族子弟,教师24人。贞观元年(627)唐将国子学改称国子监,同时成为独立的教育行政机构。监内设祭酒一人,为最高教育行政长官。设丞一人,主簿一人,负责学生学习成绩和学籍等具体事宜。唐代曾几易国子监之名,曾改称司成馆、成均监,神龙元年(705) 又复其名。据《旧唐书·高宗本纪》载:“凡六学,皆隶于国子监。”所谓六学,即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和算学。
国子监
唐代国子监,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学校的差别,与学生资荫(即父祖官爵)身份有关。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分别面向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僚子弟,律学、书学、算学则面向八品以下子弟及庶人。此外,国子生、太学生、四门生学习儒家经典,律学、书学、算学学生则学习专门技术。国子学生员三百人,太学五百人,四门学一千三百人,律学五十人,书学、算学三十人。入学年龄为十四岁至十九岁,律学则为十八岁至二十五岁。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又在东都洛阳设立了一个国子监,与长安国子监合称“两监”。
国子监长官为国子祭酒,主持政务。下设司业为副,及丞(掌判监事)、主簿(掌印)、录事。诸学有博士、助教、典学、直讲等学官,掌教学。国子生、太学生、四门生入学后,要根据将来考进士科还是考明经而分科学习。所习儒家经典分为大中小三种,《礼记》、《左传》为大经,《诗经》、《周礼》、《仪礼》为中经,《易经》、《尚书》、《公羊传》、《谷梁传》为小经。通三经者,大、中、小经各一;通五经者,大经皆通,余经各一;《孝经》、《论语》则都要掌握。这与进士、明经科的考试要求,基本一致。学校每岁向礼部荐送参加科举考试者。如学业不佳而多年不堪荐送,或荐送后屡年落第,则往往要被学校解退除名。
唐代前期,进士及第而享文名者,大多由两监生徒出身。主考官在取舍中,也有意偏重生徒。时进士不由两监出身,则深以为耻。唐玄宗李隆基曾下令,天下举人皆补学校。但安史之乱后,由于政治混乱及财政困难,学校由盛入衰,生员不及旧日三、四分之一,太学、四门学的入学资格只好降低,生徒在应科举者中的比例亦大为减少。
四门学
北魏太和十九年(495),在洛阳立国子、太学、四门小学。四门学始此。北齐改四门小学置,隶国子监,设博士、助教各二十员,学生三百人,教授学生五经文字。隋朝沿置,博士、助教各五员,学生三百六十人。文帝开皇十三年(593)罢。唐复置,隶国子监,设士、助教各六人,直讲四人,学生一千三百人,五百人为七品以上及侯伯子男之子,八百人为庶人子弟之俊异者。宋亦曾置。亦称“四门馆”。
在校学生享受供膳,但要向老师行“束”之礼。所谓“束”,即“束脩”,就是学生与老师初次见面时敬奉的礼物。这种礼仪,据说孔子时代已经实行,但到唐代才成为明文规定,礼物轻重,因学校性质而定。国子学和太学,每人送绢三匹;四门学二匹;其他学一匹。绢之外还有酒肉,数量不定。送礼之时还要举行一定的缴纳仪式,目的是密切师生关系。
律学
是指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某些法理,如关于礼与法的关系,释法与尊经的界限,条文与法意的联系,律例之间的关系,还有定罪与量刑,刑法的宽与严,肉刑的存与废,刑名的变迁以及诉讼和狱理等。西汉的于定国、杜延年,东汉的郭躬、陈宠等人世代传习法令,收徒教法,学生多至数百人。东汉经学大师马融、郑玄等都曾对汉律作章句注解。晋代张斐和杜预等也曾对晋律作注释,并对立法原理和法律适用问题有所说明。东晋以后,私人注释逐渐由官方注释所取代。公元652年的《唐律疏议》是这种官方注释的范本。
律学最早由魏晋南北朝时的南朝宋明帝开办。尚书卫觊上书明帝,认为“百里长吏,皆宜知律。”明帝创办了律学教育,设置律学博士,转相传授各官吏法律诉讼之学。这是中国律学设置的开端,打破了经学一统的局面。
律学在隋朝隶属于大理寺,属于职业教育。唐代被纳入中央官学管理,相对应的科举考试是“明法”科,其学生可以参加科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