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最新政策

2024-04-28 14: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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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

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谨

认真,科学进行认定,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

落到实处。

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

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

享受养老补贴。

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省实施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省实施意见

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省实施意见执行前已死亡的原

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认定依据

(一)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

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

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