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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勤奋敬业,工作能力较强;
2、具有3年及以上人民警察工作经历(含试用期,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23日),且已授予警衔;
3、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试用期除外);
4、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5、年龄36周岁及以下(1981年4月23日以后出生);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除上述规定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公开选调:
1、受处分期间的或者未满影响期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的;
3、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涉嫌犯罪正在被调查或者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