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司法解释

2024-04-29 06:15:33
鹰隼法眼
鹰隼法眼认证

鹰隼法眼为您分享以下优质知识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部分规定了超出保险金额部分的具体责任分担形式。应当说,本条的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现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作出的根本性变革。这一变革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依托,形成了充分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