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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新生儿出生落户服务指南
申请材料:
如果申请人有医院《出生医学证明》:
(1)申报人书面申请;
(2)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如果申请人没有《出生医学证明》:
(1)申报人书面申请;
(2)《亲子鉴定证明》及住院分娩记录;
(3)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办理地点: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
1周岁以下材料齐全当场办理,1周岁以上需县局审批需1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德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
收费依据及标准:
(1)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31号)
(2)标准:出生申报每次5元,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人申请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