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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食堂提供的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依据如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免税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他相关税收政策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大学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这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并持续至2018年12月31日。此外,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还享受其他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