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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中的规定,大学应当达到以下条件和标准:
办学规模:
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 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因此,一个机构要被称为大学,其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必须达到8000人以上,并且在校研究生数应达到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