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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井接高的规定如下:
沉井接高前应尽量纠正倾斜,接高各节的竖向中轴线应与前一节的中轴线相重合。
水上沉井接高时,井顶露出水面不应小于1.5m;地面上沉井接高时,井顶露出地面不应小于0.5m。
接高前不得将刃脚掏空,避免沉井倾斜,接高加重应均匀、对称地进行。
混凝土接缝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处理。
每次接高的高度,应按施工组织设计顺序进行。围堰双壁间各隔舱的灌水量应调节,或调节气筒内气量,将沉井调平。前一节沉井顶面应高出水面1.5m以上(指接高一节后)。各灌水隔舱间的水头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当接高单壁或双壁沉井时,应对焊缝作渗漏检查。新接高的沉井,应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方可下沉。
建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沉井接高的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