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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十项严禁”纪律内容: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
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超计划或无计划招生。
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一旦学生被某所学校录取,其他学校不得再次招收。
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
学校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以选拔生源为目的进行考试。
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活动,不得通过变相手段“掐尖”选拔优秀学生。
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不得混合招生或混合编班。
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学校不得通过高额物质奖励或虚假宣传等手段吸引学生。
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学校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赠或赞助费用。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将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的依据。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等名义的班级。
严禁义务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宣传考试“状元”和升学率: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也不得宣传考试“状元”和升学率。
这些禁令旨在规范招生行为,保障教育公平,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