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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为可能构成违法招生的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未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招生
学校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开展招生活动。
超过规定招生计划
学校恶意超过招生计划,同时向学生家长收取高额费用。
擅自变更招生条件
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擅自变更招生条件,或以不合理的方式排斥某些招生对象。
虚假宣传误导招生
学校以虚假宣传误导招生,例如夸大教学质量或就业情况等。
利用职权弄虚作假
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录用,或将合格人员应当予以录用而不予录用。
其他违规招生行为
高额收费、低分高录、篡改招生分数、冒充他人名字、非法录取等违法违规的招生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教育法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建议相关招生人员和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