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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是一份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基本法规性文件 ,主要规定了招生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招生程序等内容。
总则
目的 :选拔适合高等学校培养要求的优秀新生,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原则 :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有利于中等教育和社会安定团结。
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国家教育委员会 (已更名)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组织录取工作等。
招生委员会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招生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录取工作。
报名、考核、检查、考试、录取等程序
报名 :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手续。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对考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方面的考核。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对考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
考试 :包括高考等全国统一考试。
录取 :根据考生的成绩和志愿,按照一定的比例和程序进行录取。
其他相关规定
招生来源计划 :根据国家的招生计划,制定具体的招生来源计划。
招生经费 :招生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等途径解决。
处罚 :对违反招生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附则
施行日期 :1987年4月21日。
失效日期 :2004年10月12日。
备注
本条例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建议查阅最新的招生政策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