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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的招生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招生宣传与录取原则 :
招生学校必须进行真实、准确的宣传,所有招生广告需经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后才能向社会公布。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进行录取。
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及各生源省的招生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招生范围与计划 :
各县区普通高中学校只面向本县区招生,非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跨县域招生。严禁学校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擅自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第一次录取结束后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可申请面向全市或部分县区招生,并纳入统一管理。
菏泽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并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
招生纪律与监督 :
严禁招生学校向生源学校及其教职工许以回扣或其他好处。严禁初中学校及其教职工以任何方式向招生学校索要回扣或其他好处。严禁招生学校委托中介招生。严禁各招生学校之间相互攻击诋毁。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学生选择职业学校。严禁招生学校不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或跨年度收费。
菏泽市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招生行为进行明查暗访,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录取规则与程序 :
普通高中学校指标生分配制度,初中学校本学区的在籍应届毕业生均具有指标生资格,指标生计划不低于公办优质普通高中学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数的60%。
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遵照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的原则,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这些规章制度旨在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