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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为视为招生违规犯罪行为:
徇私舞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招生 :
没有获得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开展招生活动。
超过规定的招生计划,并收取高额费用。
擅自变更招生条件,以不合理方式排斥某些招生对象。
突破招生计划。
违反规定招收普高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下学生。
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挂钩费用。
普通高中招生学校进入初中生源学校进行招生宣传。
买卖生源。
违反“划片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与培训机构合作组织选拔性考试作为入学依据。
违规拒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及随班就读的残疾生入学。
不按规定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标准和结果。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教育法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建议相关机构和人员严格遵守招生规定,确保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