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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长作为学校的最高领导者和决策者,具有以下职权:
决策权 :校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人事权 :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有权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合理安排教职工的工作,并有权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任命学校其他管理人员。
财务权 :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校长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有权增添一般教学设备,有权主持学校管理人员起草学校年度经费的筹备方案、经费预算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提交教代会审议。
奖惩权 :校长有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管理权 :校长有权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制定实施学期、学年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并指导监督其实施。校长有权组织学校有关人员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学校规章制度草案,并提交教代会或学代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监督权 :校长对学校的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有监督权,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校长有权对学校的各项活动和决策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学校的整体规划和目标。
代表权 :校长代表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议规划学校的基本建设,参与校办产业的监管。校长有权代表学校参与国内外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活动。
综上所述,校长的权力范围广泛,涉及学校的人事、财务、教学、科研、管理等多个方面,是学校的最高领导者和决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