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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对于旷课的处分标准如下:
一般旷课学时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7-18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9-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31-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特殊旷课情况
设计(论文)期间无故缺席按旷课处理,缺席时间达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答辩,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请假未批准或逾期
因故不能出勤,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批准或请假逾期者,均以旷课处理。
多次旷课
多次旷课,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经教育不肯悔改,多次旷课者,可参照上述处分标准加重一级处分。
建议学生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按时上课,避免因旷课而受到处分。